填报说明:
1、产品名称一般为区域名称+产品通用名称;
2、申报主体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或其指定的申报机构、协会和企业,后者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证明材料;
3、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关于划定申报产品范围的公函或者地域分布图;
4、如申请登记产品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家为申报主体,其余单位填写《联合声明》和《申请中华地标文化品牌标志的企业汇总表》,并出具产品来自特定区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的检验报告;
5、附件材料可酌情排版,附在申报书后一起装订;
6、申报主体将《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登记申报书》及有关材料,报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进行初审及形式审查。